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潜江市蝶翠诗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20664号“蝶翠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3393号“蝶翠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中于2019年5月10日被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刊登于第1667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17991号“蝶翠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申请中于2019年2月13日被决定该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文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市场分析;商业询价;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