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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天诚代理“金粉世家”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关于第17979258号“金粉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金粉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979258号“金粉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创意来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1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服务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着力打造的品牌,其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商评字(2016)第0000109853号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李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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