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002664号“PY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4701号
申请人:温州麦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02664号“PY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安蕾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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