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199128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洛阳联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2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95234号“索羅曼多SOLOMA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人员名片资料、标识图片、办公场所图片、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二者共存通常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