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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天诚代理“enlee 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关于第20121145号“enlee 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1145号“enlee 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87276号“保养 EBAOYANG.CN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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