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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天诚代理“11:0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关于第20648374号“11:0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傲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8374号“11:0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13178号图形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有所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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