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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天诚代理“泉帮Qua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关于第20800989号“泉帮Quab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成铭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0989号“泉帮Qua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泉帮”、外文“Quaba”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99112号“QUAMA”商标、第8192441号“QUAMA”商标、第6847489号“QUOBA”商标、第6789913号“Quoba”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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