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19869874号“畅达通检测CHANGDAT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成都畅达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69874号“畅达通检测CHANGDA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453510号“畅达CHANGDA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若共存于市场,尚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段晓梅
张爽